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一、《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二、《矿种目录》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使用说明:
1.《矿种目录》是指《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所附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适用于按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解决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5月1日以后,《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的出让收益率征收。《矿种目录》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适用于《矿种目录》外矿种的出让收益征收。
2.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储量价格。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规定转换为储量,推断资源量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规定处置。
3.对许可或经审定可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须缴纳出让收益。其中,共生矿产按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100%计算,伴生矿产按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60%计算。
4.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荒料量计算;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
5.尚未制定基准价的矿种,参照用途或矿种类型相近的矿种基准价执行。
6.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7.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